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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环保部共同要求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防控污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时间:2014-05-30 11:50:34
  据住建部网2014年5月28日讯 5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防控污染保障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4]217号),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务厅)、环境保护厅,各直辖市市政管委(水务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近来,全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发生多起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一些事件影响范围广、群众反映强烈,也凸显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防范水污染的薄弱环节。为加强防范应对水污染工作,保障居民用水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解决饮水安全突出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防控水污染的重要性、紧迫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两部门)要联合组织辖区内各市立即开展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取水、原水输送、净水和配水全系统防范水污染专项排查和整治工作,彻底检查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供水设施质量状况,特别是检查管线等埋地设施的完好情况及供水设施的巡检、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制度的建设与落实情况。城镇供水企业要做好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供水企业自查工作的监督与检查,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同时督导企业及时制定并实施供水全过程安全保障、污染防范和应对方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由两部门汇总后,于2014年7月30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环境保护部。
  二、强化风险管理,防范饮水安全突发事故
  两部门要在各自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联合开展辖区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污染风险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的污染风险因素,明确污染风险物质、类别和等级。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地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环境风险预警工作,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的风险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供水企业加强对已经发现和存在风险的工业污染物质的检测,根据环境污染风险等级,增加对水源地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日常检测项目和频率,尽快有针对性地建立与防范水污染突发事件相结合的水质检测制度。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各地要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全过程的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应急水源。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扩大监测指标范围,配备与之相应的监测设备、人员等相应条件,加密水质全指标监测频次;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更新数据信息;督促各地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水质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督促各地按照污染风险情况增加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监督城镇供水企业落实应急净水技术方案、相关物资和设备,完善信息报告、应急指挥、应急检测、应急生产调度等相关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有效应对;加快推进城镇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及时消除设施隐患,提高抗御污染能力,保障供水安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
  王 欢 010-58933160、58934352(传真)
  环境保护部
  郭瑾珑 010-66556268、66556269(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