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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商评委对“膜天膜及图”商标争议做出裁定
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 王新艳 / 时间:2008-06-30 13:10:50
  本网2008年6月30日讯 6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商评字[2008]第05267号《关于第1543788号“膜天膜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这份裁定书认为 ,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膜天膜及图”商标与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在先的“膜天及图”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要求撤销天津膜天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侵权商标“膜天膜及图”,历时7年,终于得到了裁决。
  裁定书同时申明,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15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