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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协提交《关于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建议》
《深圳商报》记者 彭琰 / 时间:2012-01-05 11:30:35
  据深圳商报网2012年1月5日讯 2000年底,我市的各类社会组织只有968家,而截至目前,已发展到4200余家,并且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和影响。但这样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社会上仍有不少人怀着戒备甚至是抗拒心理,对社会组织不重视、不信任、不放手。另一方面,2011年发生的郭美美事件,凸显出对社会组织运行体制的监管的重要性。
  记者昨日获悉,在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期间,市政协将向市政府提交《关于加强深圳市社会组织建设的建议》的建议案,分析我市社会组织建设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包括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在内的六个方面建议。
  现状:部分社会组织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
  建议:从红十字会残联商会等体制内机构入手“去行政化”
  建议案指出了我市社会组织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部分社会组织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部分社会组织违反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违规变相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
  建议案建议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的公开透明度、引入第三方独立审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建议案认为,让社会组织回归民间、非官方的本原,建立内部自律与外部监管的综合监督体系,是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可先从体制内的机构,例如红十字会、残联、商会乃至慈善总会等机构入手,排除部门利益的干扰,将其去行政化,直至让其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充分利用财政的杠杆作用,将原来的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让社会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组织,减少直至完全没有行政色彩。
  另一方面,要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章程,让章程真正成为组织的“宪法”。特别是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的治理结构,规范理事会大会制度,完整保存理事会会议记录,建立包括捐赠人代表、受赠人代表、受益人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所组成的多元化的理事会。
  此外,要鼓励会员、捐赠者、一般社会公众等参与对社会组织的检查和监督,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可建立举报机制,便于市民及时反映问题,完善公众监督。
  现状:扶持力度远小于对企业的扶持
  建议:公开政府各部门可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具体项
  建议案指出,管理层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远远小于对企业的扶持力度。表现之一是目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扶持很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年度财政经费预算还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在经费的预算、拨付、额度、使用等环节上,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标准。
  建议案认为,对社会组织的扶持首先还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拓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建议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大部制,在第一批17个局委办86项职能清理的基础上,建立政府职能转移委托项目库,启动第二批政府职能转移委托工作,并使之形成制度性安排。建议明确下列三类职能向相关社会组织转移,今后我市政府部门将不再行使:一是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包括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的制定;行业准入资质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与等级初审;公信证明、行业评比、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二是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包括法律服务、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三是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职能。包括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分析、资产项目评估,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前期论证以及项目的责任监督。
  现状:尚有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制度未出台细则
  建议:理顺部分类型社会组织多头审批多头管理的局面
  建议案指出:尽管在2010年的《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对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但目前,除了行业协会等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已经基本实现直接登记外,其余各类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尚未出台有关细则,登记流程、意见征询、各部门责任等具体问题还有待完善和深化。
  为此,建议案提出要继续简化登记制度,逐步探索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明确现有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理顺部分类型的社会组织存在的多头审批、多头管理的局面。例如,按照有关文件,明确并规范教育培训、技能培训、文化经营等范围相似的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
  现状:备案管理一直没有启动
  建议:搭建一个普遍的备案平台
  建议案认为,为社会组织搭建一个普遍的备案平台十分重要。备案制的社会组织,没有法人地位,难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方。但我市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一直没有启动,原因包括基层管理力量不足、各单位责任不清等,导致目前我市社区社会组织种类单一,民间性不足。
  建议案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备案制度,为社会组织搭建一个普遍的备案平台。现阶段可以主要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备案范围,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推广。可以授权区级民政部门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在收到申请者的全部有效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备案意见书。备案材料的收件、前提审查等可委托社区、街道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