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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意见公示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 时间:2017-03-08 06:46:57

  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官网2017年3月2日讯 3月2日,《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讷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公告发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讷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8日.
  电话:0451-87113060
  传真:0451-87113060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76号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15009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讷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建设地点:讷河市
  建设单位:讷河启润环保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哈尔滨工业大学
  建设项目概况
  该项目属新建工程,位于讷河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填埋二区,主体工程建设1条600t/d机械炉排炉型焚烧炉、1台12MW汽轮发电机组、1台55.28t/h余热锅炉、1台6t/h燃油蒸汽启动锅炉,配套建设1座35kv升压站、1座120立方米氢氧化钙粉仓、1座10立方米活性炭储仓、1个50立方米尿素储存间、1座1120平方米半封闭飞灰转运场、1个200立方米灰库、1个20立方米水泥仓、2个20立方米柴油储罐、1座200立方米/日渗滤液处理站、1座地下水监测井、1座1000立方米事故水池、1座150立方米雨水收集池、1座9419立方米垃圾池、1座100立方米危险废物暂存间、1座175.5立方米封闭污泥间、2座2000立方米机械冷却塔、1座80米高烟囱、布袋除尘系统、半干法脱硫系统、 SNCR脱硝系统、烟气自动在线连续监测系统、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系统、综合主厂房、空压站、卸料大厅。项目总投资31521.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26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采用湿法作业并设围挡,运输车辆加盖蓬布,建筑材料用苫布遮盖或存放于封闭库房,工程弃土及时清运,施工场界颗粒物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采用先进的工艺和严格的运行及控制技术,开车初期采用辅助燃料保持炉内焚烧完全等措施,控制二噁英产生。二噁英的累积影响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锅炉烟气经SNCR脱硝+半干法脱硫+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镉、铅、二噁英排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燃油蒸汽启动锅炉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和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系统,对活性炭施用量实施计量。
  生活垃圾贮坑为密闭负压式,将恶臭气体作为燃烧空气引至焚烧炉燃烧;生活垃圾储运车进入车间后,通过自动门将垃圾倾倒进垃圾贮坑中,在垃圾大厅总入口大门处设空气幕防臭气外逸;焚烧炉停炉检修期间,开启电动阀门及除臭风机,臭气经活性碳除臭装置吸附过滤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厌氧系统设置封闭系统,沼气收集后送焚烧炉燃烧;调节池设立负压排风系统,收集的臭气进入除臭工艺,厂界恶臭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
  食堂设置高效率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石灰石粉仓、活性炭粉仓顶配备布袋收尘器,除尘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二)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场地除尘。垃圾渗滤液、卸料平台产生的废水、垃圾车栈桥冲洗水、化验室废水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工艺为预处理+USAB反应器+膜生物反应器+纳滤+反渗透)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质量浓度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的有关规定要求及讷河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均匀注入讷河市污水处理厂,不得影响讷河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果。膜处理产生的浓缩液和反渗透浓缩液回喷锅炉;车间地面冲洗水、化学水处理站排污水经中和处理后与超滤反洗水和生活污水排入讷河市污水处理厂,应满足讷河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冷却塔集水池的排污水作为循环冷却水二次利用水进行二次利用,不外排;锅炉排水降温冷却后回用于设备冷却用水。在生产厂区设置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收集后经雨水收集池定期分流至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厂区实行分区防渗,垃圾坑、渗滤液储池、渗滤液处理站的构筑物、调节池、飞灰转运场等按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危废暂存间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并铺设HDPE膜防渗,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三)落实隔声降噪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采用低噪声机械,高噪声机械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锅炉、风机、空压机、泵类等高噪声设备应布置在厂房内并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房采用隔声、吸声材料。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处理措施。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飞灰采用水泥+螯合剂处理工艺,稳定化后的飞灰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进场要求后送讷河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
  废布袋、废机油、废变压器油、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灰渣、废金属外售综合利用,在厂内不得长期堆存;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和生活垃圾一并焚烧处理。
  (五)做好生态保护工作。施工结束后对扰动区域采取撒播草种、种草固沙、恢复植被等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地表植被恢复,制定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故发生。采用双电源,避免停电事故发生;加强对焚烧炉、烟气净化等设备的维护,避免带故障运行。烟气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发现事故,立即停止垃圾焚烧炉运行。柴油储罐四周设置实体围堰,地面采取硬化防渗,设置防火危险标志,划为防火禁区。厂区设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对地下水水质监控。
  (七)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烟尘15.77t/a、SO2 98.75t/a,NOx 185.49t/a。
  (八)本项目设置环境防护距离300米,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根据讷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讷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厂址周边情况说明的函》(讷政函[2016]44号),结合本项目周边情况,项目试运行前将厂区南侧300米范围内的一般农田置换,用作园林用地”。
  公众参与情况
  是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讷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讷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厂址周边情况说明的函》(讷政函[2016]44号)。
  拟批复意见: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