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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需要全社会力挺
《法治周末》 谭柏平 / 时间:2017-02-10 14:38:39

  据法治周末网2017年2月7日讯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正式印发《“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该规划提出,到2020年年底,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95%。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是城镇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居民安全健康生活的重要保障。
  “十二五”以来,全国污水处理水平明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然而,我国水环境形势依旧严峻。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镇人口的集中以及工业发展,向水环境排放污水的总量一直居高不下,造成工业、生活污水等排放量远远超过了水环境容量。而且,在工业污水难以得到有效治理的情况下,我国生活污水的排放数量已经超过了工业污水的排放数量,生活污水的排放没有得到全部控制,还存在许多的污水直排现象。
  尽管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加强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但不可否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污水管网建设一直滞后于城市的扩张速度、污水处理设施区域分布不均衡、建制镇设施明显不足、老旧管网渗漏严重、设施提标改造需求迫切、部分污泥处置存在二次污染隐患、再生水利用率不高、对处理设施重建设轻管理等。
  由于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够,造成大量城镇人口的生活仍然依靠被污染的水源,流经城镇的黑臭水体较多,公众关注度高,对居民的日常生活影响大。总之,城镇污水处理的成效与群众对水环境改善的期待还存在差距。
  两部委之所以印发该规划,目的在于尊重并顺应城镇发展规律,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统筹推进“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工作,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倒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加快形成“绿色生态、系统协调”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格局。
  该规划强调,“十三五”期间应进一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规模增长”向“提质增效”转变,由“重水轻泥”向“泥水并重”转变,由“污水处理”向“再生利用”转变,全面提升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其实,关于城镇污水处理,我国有法可依,已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譬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该法对于偷排污水、伪造数据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做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在其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中专门把“城镇水污染防治”作为单独的一节进行了规定。国务院还专门制定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诚然,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均涉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等问题,但这些设施何时建设、何地建设、建设多少,并不清楚。有法可依,还不能等于有法能依。若想让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得到具体落实,还得借助于实施细则或者政府政策的作用。
  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配套管网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等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要达到的目标。如该行动计划提出,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城镇污水处理离不开设施建设等“硬件”,也需要提高水环境质量标准等“软件”。由于过去我国长期以来排污标准过低,造成了“达标污染”的尴尬局面,如大量经传统污水处理技术处理后一级A标准或一级B标准污水均为劣Ⅴ类水,这种水质排放到水环境中,导致水体不但没有得到修复,反而遭到了污染。
  城镇污水处理需要多元治理,多措并举。城镇污水处理不能只顾一城一镇,还应该合理布局产业,宏观上遵循水污染防治的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的原则,中观上坚持水环境质量与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制度,微观上实施排污许可与收费(征税)制度等。
  与此同时,城镇污水处理还需要公众参与,多方协同。城镇污水处理不仅涉及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人,还牵涉政府的多个部门,如住房与城乡建设、发展与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需要指定牵头部门,确定协同部门,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与污水处理实施协同监管。
  (作者系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