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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发电扩建工程第二台百万机组环境影响报告被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时间:2015-11-26 09:03:43

  据北极星电力网2015年11月25日讯 11月20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下发《关于对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扩建工程第二台百万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137号)。以下为批复全文: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扩建工程第二台百万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257号)及连云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连环发﹝2015﹞293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2#机发电机组(1000MW)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3年1月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连云港市环保局依法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4﹞25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连云港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现有厂区建设1×103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等,其他公辅设施均依托原有项目。
  三、同意连云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烟气旁路,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8%。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装置(脱硝剂为液氨),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五电场静电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99.97%。除尘、脱硫和脱硝系统对汞的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烟气通过现有240米高双管集束烟囱中一管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空预器冲洗水、锅炉酸洗废水经现有废水集中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灰渣系统和脱硫系统工艺用水,脱硫工艺废水依托现有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除渣系统补充水,凝结水系统排水、锅炉补给水排水、反渗透浓排水、超滤反冲洗排水经酸碱中和后回用于生产用水,循环冷却排水依托现有排水设施排入玉带河。
  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动态监测,制定全厂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现有灰场,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危险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按照你公司承诺运行管理全厂发电机组,落实现有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
  (十)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二氧化硫≤394.9/563.2/1983吨、氮氧化物≤723.3/728.2/1983吨、烟(粉)尘≤121.97/164.27/-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连云港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连云港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连云港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