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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通报2017年净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时间:2017-09-13 06:24:19

  据质检总局网2017年9月12日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7年净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国质检监函〔2017〕482号,2017年9月8日)发布,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底以来,质检总局组织对净水器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就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总体情况。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和广东等9省(市)的107家企业生产的109批次产品,依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30307-2013《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QB/T 414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QB/T 4144-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等标准要求,对净水器产品的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机械强度、结构、电源线连接和外部软线、螺钉和连接、结构性能(静水压力)、整机卫生安全、总净水量、脱盐率、回收率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69家企业生产的71批次产品合格,38家企业生产的38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34.9%。从企业规模看,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26.2%、19.6%、54.2%,抽查批次合格率分别为89.7%、66.7%、52.5%。
  (二)本次抽查主要特点。
  一是加大跟踪抽查力度。本次抽查对2015年净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不合格的18家生产企业全部进行了跟踪,实际抽查到样品的有11家。经检验,其中5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
  二是突出抽查集中产区。结合净水器产品生产区域分布特点,加大对浙江、广东两大主产区的抽查力度,分别抽查了31家企业和36家企业,占本次抽查企业总数的29.0%和33.6%,抽查批次合格率分别为58.1%和59.5%。
  二、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一)整机卫生安全不符合标准要求。有35批次产品该项目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部分生产企业使用了卫生安全不达标的与水接触材料及部件,产品说明书中缺失对净水器冲洗的时间、水量等关键信息。
  (二)总净水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有9批次产品该项目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部分生产企业使用了低质量的水处理滤芯,导致在企业标称的总净水量范围内,净水器的出水水质和对污染物(重金属、有机物和微生物等)的去除效果不达标。
  (三)电源线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标准要求。有6批次产品该项目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部分生产企业使用的电源线截面积达不到标准要求。长时间过载使用将会导致线体发热、绝缘皮老化开裂,产生漏电等事故隐患。
  (四)输入功率和电流不符合标准要求。有2批次产品该项目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部分生产企业虚标产品额定功率。如果消费者使用的电源插座容量过小,插座容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将会造成发热等过载现象。
  此外,结构性能(静水压力)项目、回收率项目、脱盐率项目各有1批次不合格,另有1批次产品无法正常工作。
  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针对本次抽查中反映的突出质量问题,如整机卫生安全、总净水量、电源线连接和外部软线等,要加大对相关企业的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
  (三)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1. 2017年净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
   2. 净水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