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膜工业协会官方网站!
 
热门标签:
水利行业 最大反渗透式
政策法规
Policies
五部委联合印发通知支持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司 / 时间:2017-04-25 08:28:20

  据国家发改委网2017年4月21日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部署,按照《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和《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管理办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辽宁中部(沈阳-鞍山-抚顺)、吉林中部(长春-吉林-松原)、内蒙古西部(包头-鄂尔多斯)、河北唐山、山西长治、山东淄博、安徽铜陵、湖北黄石、湖南中部(株洲-湘潭-娄底)、重庆环都市区、四川自贡、宁夏东北部(石嘴山-宁东)等12个城市(经济区)建设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并明确了各示范区已初步取得的经验及建议下一步重点探索的示范领域。
  这12个城市(经济区)均是《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和《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明确的典型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经各自省级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建设示范区。这些城市近年来在产业转型升级领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与全国同类城市相比,基础条件好、工作力度大、改革创新举措实、示范作用明显,并已初步形成了一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典型经验做法。支持这些城市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有利于促进这些城市(经济区)经济转型发展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提高这些城市(经济区)产业集约化发展水平,有利于提高这些城市(经济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示范带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率先突破,为全国同类城市转型发展探索经验。
  《通知》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省级层面推进机制和相关地市层面落实工作机制,形成部门指导、省级统筹、市级主体的分工体系。包括多个毗邻城市的示范区,省级层面要建立领导、协调和推进机制,城市间要建立定期会商和协调沟通机制,协同推进示范区建设。
  二是明确重点任务。尽快修改完善示范区建设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围绕示范区建设方案和“建议重点探索的示范领域”,结合本地实际,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分阶段重点建设任务。
  三是形成政策合力。加快落实支持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建设的产业政策、创新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等,出台可操作、有特色的配套政策,优先安排在示范区实施各类改革创新试点,支持示范区在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取得突破。
  四是建立年度评估制度。组织对示范区建设进展和效果进行年度评估,建立健全评估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有进有出的示范区管理体系。对改革创新举措实、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示范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对其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在全国进行宣传推广;对连续三年进展缓慢、工作不到位的示范区,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政策。
  《通知》明确了各示范区已初步取得的经验和可推广示范的典型做法,包括建设重大改革开放平台、建设创新平台和创新联盟、加快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升装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城融合发展和城市绿色转型发展等,同时也明确了各示范区下一步要重点探索的示范领域,包括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和延伸产业链、通过创新加快培育新技术新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强产业合作、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推进军民融合、探索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等。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尽快落实支持示范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和年度评估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区取得的经验,协调解决示范区建设中的问题,推动示范区建设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发改振兴〔2017〕671号,2017年4月13日)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振兴规〔2016〕196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管理办法》(发改办振兴〔2016〕237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统筹研究,确定辽宁中部(沈阳-鞍山-抚顺)、吉林中部(长春-吉林-松原)、内蒙古西部(包头-鄂尔多斯)、河北唐山、山西长治、山东淄博、安徽铜陵、湖北黄石、湖南中部(株洲-湘潭-娄底)、重庆环都市区、四川自贡、宁夏东北部(石嘴山-宁东)等12个城市(经济区)为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省级层面推进机制,加强对本省(区、市)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包括多个毗邻城市的示范区,相关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层面领导、协调和推进机制,并指导城市间建立定期会商和协调沟通机制,协同推进示范区建设。示范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将示范区建设作为促进城市转型发展的重大工作来抓,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机构,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加快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建设的新机制、新方法。
  二、明确重点任务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抓紧对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抄报五部门。要按照《意见》和《办法》的要求,结合建设方案,指导各示范区稳步推进相关工作,加快建立创新驱动的产业转型升级内生动力机制,形成以园区为核心载体的平台支撑体系,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集群。示范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示范区建设方案和“建议重点探索的示范领域”(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分阶段重点建设任务,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各具特色的产业转型升级路径和模式。
  三、形成政策合力
  五部门将按照《意见》,在产业政策、创新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等方面加大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可操作、有特色的配套措施,并优先安排在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实施各类改革创新试点。要指导示范区所在城市按照建设方案,加快落实支持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力争率先在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取得突破。
  四、建立年度评估制度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总结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取得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每年年底,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推进示范区建设总结报告,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五部门将组织对示范区建设进展和效果进行年度评估,并建立健全评估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有进有出的示范区管理体系。对改革创新举措实、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示范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对其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在全国宣传推广;对连续三年进展缓慢、工作不到位的示范区,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政策。
  附件: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已初步取得的经验和下一步建议重点探索的示范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