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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中国建设报》记者 刘丽媛 刘喆 / 时间:2016-11-07 12:41:08

  据中国建设报网2016年11月7日讯 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2016年10月22日,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要求各地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意见》要求,要加强焚烧设施规划选址管理。项目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规划用途有明显标示。优先安排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用地计划指标,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单列,并合理安排必要的配套项目建设用地,确保设施同步或超前落地建设。设施选址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同时,加强区域统筹,实现设施共享。
  要建设高标准清洁焚烧项目。遵循安全、可靠、经济、环保原则,选择安全适用技术,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控工程建设质量。分析项目投资与运行费用,合理确定补贴费用。充分考虑飞灰处置出路,加强飞灰污染防治。积极推进产业园区建设,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优化配置焚烧、填埋、生物处理等不同处理工艺,实现在园区内有效治理。此外,要对现有垃圾焚烧厂开展专项整治,确保达标排放。
  要深入细致做好相关工作。在项目属地入社区、入村广泛开展调研,认真倾听群众意见,系统分析各方诉求。对疑虑和误解,应耐心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积极研究解决措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做好项目统筹安排,形成合力,与项目属地政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意见》提出,要构建“邻利”型服务设施,实现共享发展。要实施精细化管理,落实运行管理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二次污染。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变短期补偿为长期可持续发展,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益”,实现共享发展。
  《意见》强调,要全面加强监管,接受公众监督。加快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企业规范建设和诚信运行。对于中标价格明显低于预期的企业要给予重点关注,加大监管频次。焚烧厂运行主体要向社会定期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示污染物排放数据,社会单位和公众可依法依规参与焚烧厂规划建设运行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引导全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据介绍,自深圳清水河垃圾焚烧厂1988年点火运行以来,我国垃圾焚烧处理已有近30年的历史。北京高安屯、深圳老虎坑、广州李坑、苏州七子山、佛山南海等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坚持高标准建设运行,已经达到国际同类设施先进水平。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