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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执法可以参照“醉驾入刑”更严厉增强法律震慑力
《法制日报》记者 储皖中 / 时间:2011-05-17 11:46:07
  据法制网昆明2011年5月15日讯 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全国“水污染司法和行政执法研讨会”于2011年5月14日至15日在云南昆明召开。来自全国水域污染治理的专家、学者、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等48个单位的7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主题是:水域污染的行政和司法地域管辖问题;水域污染司法和行政执法联动问题;水域污染治理基金(资金)的来源、运用及意义;水域污染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诉讼鉴定问题。
  回顾我国水污染事件,2004年的“沱江水污染”,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2006年的“北江的镉污染”,2007年初的“湘江镉污染”、“太湖蓝藻暴发”,2008年的“怀化硫酸污染地下水”,2009年“赤峰水污染”,2010年“洛河污油”事件,到今年“依兰自来水污染” ,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的问题。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统计,“平均每两天就发生一起”。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
  有专家称:中国基层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环境保护的尝试“十分难得”。为切实加强对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律权威的维护,加大对环境资源管理法的的司法力度,已倍受社会关注,对法院审理环境诉讼案件,抱在较高的期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方面的最终保障作用;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解决和解释在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环境刑事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问题;通过法院的判例,树立和维护环境法律权威;通过司法审判,发布法院禁止令、强制执行令和其他法院手段,发挥法院依法监督、支持环境行政执法、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作用。
  本次研讨会的初衷,就是要尽力推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步伐,着力推行水资源污染公益诉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抓紧研究和逐步建立公益事业代理诉讼制度,以加大对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去年8月11日,昆明中院受理了云南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起诉并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侵害地下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依法公开审判,判决两被告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对该案的审理,昆明中院构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确定了公益诉讼人(原告)的主体资格,规定了检察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对证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了禁止令制度,解决了诉讼成本、诉讼利益归属问题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
  在会议期间,原中纪委派驻国家环保总局纪检组组长,现任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接受了记者专访,他向记者介绍,现在许多地方环保执法疲软,以罚代管,导致污染企业不怕环保执法部门,罚了再排污,排完污再被罚款,罚款后继续排,在每一起重大污染事故背后,均可以见到这样吊诡的现象。他说,现在还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同穿一条裤子,或者是地方政府一把手没有良好的政绩观出现偏差,片面追求GDP,以至于高度依赖污染企业,这也造成地方的环保部门想管也管不了。
  曾晓东认为,环保执法可以参照“醉驾入刑”,虽然最近醉驾入刑在执法中有的案例可能过于严厉,但是,“醉驾入刑”的震慑效果却非常好。污染实质上同醉驾一样,造成的后果同样是伤害人命群众的生命和健康,而且,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比醉驾的后果更厉害,但事实上,除了被罚款之外,因为环境污染被判刑的案例少之又少,应该修订有关法律,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污染者要用更严厉的刑罚来处罚,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对于目前环保公益诉讼一方面环保法庭“无米下锅”,另外一方面,环保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又太少的现状,曾晓东认为,应该把环保组织都纳入诉讼主体,只要是经过注册的合法的环保组织,均应当能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不过,对于记者提出的“个人能否成为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问题,曾晓东表示并不乐观,认为最近几年还不会实现,因为放开公民参与环保诉讼,可能会产生滥诉,这样法院就会很难处理,因而,公民个人作为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估计还要很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