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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正在为开征水资源税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新文化报》记者 邹智威 / 时间:2009-07-22 15:25:30
  据网易2009年7月21日讯 如何确定水资源税的税率,事关整体改革。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设定水资源税税率。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认为税率是一把双刃剑,“从资源节约角度,我希望税率高一点,但同时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尤其是对中低收入的老百姓影响较大。建议实行‘阶梯式税率’,针对不同类型用户应该体现不同的税率,可以分为工业、生活和农业等不同类型,甚至工业也可分为耗水大的行业和一般性行业等。”
  在认同“阶梯式税率”的同时,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常务副院长马中教授建议,“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样,如果开征水资源税,应该根据各地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由地方来决定税率。对那些水资源稀缺或者重要的地区,税收应该高一些。”
  他同时建议应该采取水资源税和水价的双重调节机制,“毕竟税的调节不可能太随意,当一个地区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定完税率以后,对水资源的再调节,还是要靠水价。而水价也可以采取阶梯式、从量计征的方法。用的水越多,水价也应该越高。”马中教授说。
  水资源税谁收?现行征收体制不宜变动太大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赵家廉日前表示,“资源税已经明确为地方税种。”毫无疑问,水资源税的征收将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而水资源税由谁来收取,征收体制的变革在所难免!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石磊博士说:“如果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就名正言顺了。”
  而王金南认为,在费改税的过渡时期,在征收体制上不能有太大变动,这样对相关部门冲突会小一点。等过渡到一定阶段,把征税体制逐步建立起来以后,再一点点完善,包括环境税,都有类似的问题。
  而水资源税征收上来以后,是否能做到专款专用?
  石磊建议说,“我们既然通过水资源税获得了利益,是不是将这部分税收用于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再开发更好一些?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着力考虑的问题。”
  吉林专家建议:中低收入家庭应免征
  水资源税的开征处于“箭在弦上”的状态,吉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节约网负责人李晓群认为,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应该考虑我省的中低收入人群。建议对中低收入家庭免征水资源税;对于我省的农业用水,政府应该在春耕等主要用水时节执行一定的水资源税减免政策或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