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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编制“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
/ 时间:2005-10-20 13:58:5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

编制“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流域机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5]24号)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5年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通知》(发改规划[2005]537号)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决定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十一五”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范围与目标

《“十一五”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规划范围包括全国各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的目标是制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各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和各项节水措施,指导“十一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现状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对节约用水需求分析、节水目标、节水方案与措施、环境影响及实施效果评价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组织机构

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协调小组,负责规划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姜伟新任规划编制领导协调小组组长,水利部副部长索丽生任副组长,具体组织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同时成立由水利部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为技术总负责的规划技术工作组,负责规划编制大纲的拟定、对流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工作进行指导、技术协调和平衡汇总,以及《“十一五”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各流域“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编制及有关工作,并指导协调流域内省区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水利(水务)厅(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及有关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编制“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力量。编制“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对保障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科学、系统、有序地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已经开展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领导组织的基础上,成立领导协调小组,加强对规划的组织领导;同时在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节约用水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和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的技术力量。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水利(水务)厅(局)应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并请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及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传真,于今年10月30日以前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二)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水利(水务)厅(局)要按照《“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工作大纲》(见附件)的要求,编制各流域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并按以下进度要求及时向水利部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提交阶段性成果,同时将主要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1、2005年11月底前:各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现状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分析。

2、2006年1月底前:各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交节水目标、节水方案与措施、重点项目及投资估算,以及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成果表(见附件附录2)。

(三)规划编制工作要充分依托水资源综合规划,特别要与水资源综合规划节约用水部分工作、水资源总体配置格局以及节水专项规划等有关工作和成果相衔接与协调,充分应用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关基础资料及成果。

附件:“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工作大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