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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食药监局将开展瓶(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时间:2018-04-10 10:36:35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2018年4月3日讯 4月2日,钦州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通知称,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和安排。为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切实有效解决当前我市瓶(桶)装饮用水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为期6个月瓶(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重点整治瓶(桶)装饮用水产品产生铜绿假单胞菌可能的因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全市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
  二、整治目标
  坚持以问题导向为原则,通过对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生铜绿假单胞菌的因素进行专项整治,摸清企业生产状况,分析和排查铜绿假单胞菌污染等行业性风险隐患,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系统风险,提升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水平。
  三、整治重点
  (一)源水监测。检查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源水水质是否符合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水源是否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避免对水源的造成污染。
  (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检查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原辅材料、包材进货是否查验、是否索证索票。使用的桶是否是食品级聚碳酸酯(PC)等材料制成。回收的水桶是否破损,是否受到其他污染物的污染。
  (三)生产控制。检查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是否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配料(有该工艺的)、杀菌、灌装封盖(口)、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循环使用的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是否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或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要求的水冲洗等,且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水处理装置(如沙滤、碳滤、精滤和反渗透过滤等)是否定期维护,是否定期更换滤膜、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是否定期检查滤膜性能,是否保留相关记录。采用臭氧消毒工艺的,是否严格控制臭氧浓度,保证杀菌效果,并防止溴酸盐超标;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的,是否定期监控紫外线强度,当紫外线强度降低到规定要求以下时,是否时更换。所有的桶、瓶子及其盖子在灌装前是否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生产过程中是否定期检查清洗剂和消毒剂浓度(或参数),验证瓶、桶及盖的清洗消毒效果、消毒剂残留情况,并记录。清洗循环使用的桶的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的浓度等,是否符合工艺文件的要求,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灌装封盖(口)是否封盖(口)严密(禁止人工灌装和封口);是否违禁使用防腐剂。
  (四)质量安全管理。检查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是否落实检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产品出厂批批检验;是否落实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五)其他。检查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从业人员进入水处理车间以及灌装间是否经洗手消毒,工作服和工作帽是否每天更换、定期消毒。
  四、整治步骤及措施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从4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共分为3个阶段。
  (一)调查部署阶段(2018年4月)。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所有获证瓶(桶)装饮用水企业开展调查摸底,认真了解核对企业生产地址、联系人、生产许可范围等基本信息,汇总形成本辖区生产企业信息表,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工作实际,按照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目标、措施、步骤和责任,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步骤合理、责任到岗到人。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
  1.约谈企业。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要约谈瓶(桶)装饮用水法定代表人和质量授权人,增强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任人质量安全管理意识。
  2.督促企业自查。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要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7〕6号)有关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提交自查整改材料到当地监管部门。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要及时将企业自查整改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3.开展监督检查。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排查风险,进行整改,限时提交整改报告,限时进行整改后复查。7月30日前,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完成企业全覆盖(含停产企业)监督检查。8月30日前,完成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
  (三)巩固完善阶段(2018年9月)。收集、整理、汇总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数据资料,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推动瓶(桶)装饮用水生产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市局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制定方案、明确进度,推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局将于9月底前对全区各市进行工作督查,同时抽查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整治督查记录表见附件2。
  (二)专人负责,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钦州港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整治工作的材料、台账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于2018年9月1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包含工作基本情况、措施成效、亮点典型、存在问题意见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盖章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一并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